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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修訂《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
聚光 發布時間:2017-04-28 聚光 來源: 聚光 瀏覽量:1241
        環境保護部日前印發《環境保護部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修訂稿)》(以下簡稱《方案》),根據《關于調整機關部分司局“三定”方案的通知》,對《環境保護部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進行了相應調整,細化了具體工作內容,明確了相關負責單位,限定了任務完成時限。
  《方案》指出,從今年開始,由環境保護部牽頭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具體工作中,一些責任司處發生改變。例如,落實《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暫行辦法》工作的責任司處由總量司綜合處和水總量處更改為水司水固定源處;原本由總量司統計處、水總量處負責的指導開展市、縣域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現狀評價前期調研,完成市、縣水環境承載能力現狀評價等工作現在變更為由水司地表水處負責;原本由科技司標準處負責的修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等工作由水司水固定源處負責;提出《農業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修訂建議、研究制訂農田退水環保標準等工作現改為由水司農村處負責;提出《海洋水水質標準》修訂建議等工作改為由水司海洋處負責。
  此外,環境保護部參與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具體工作中,有部分工作的責任司處發生了改變。原本由生態司農環辦負責的配合農業部制定面源污染防治方案,對高標準農田建設、土地開發整理等標準規范提出環保要求等工作現由水司農村處負責;原本由總量司水總量處負責的編制“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相關規劃和“十三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落實相關要求等工作現由規財司綜合處負責。
  《方案》要求,各責任司處要扎實推進各項工作,每月25日前將各項工作進展情況送水司匯總。已完成的,簡要說明開展情況及成效,以后不用再報;未完成的,簡要說明進展,明確完成工作任務的具體計劃;未明確時限要求的長期工作,按季度說明進展;取得階段性進展或有所突破的重點任務,提供詳細內容和成果。(來源:中國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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