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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國控點(dian)監測(ce)的(de)事權(quan)上收到中央(yang)后,并非由中國環(huan)境監測(ce)總站(zhan)直(zhi)接(jie)負責運行和管(guan)理,而(er)是由中國環(huan)境監測(ce)總站(zhan)通過招投標的(de)方式委托(tuo)第三(san)方環(huan)境監測(ce)機構去運行和管(guan)理,這樣可以從根本上避免環(huan)境質量監測(ce)數據(ju)受到地方政(zheng)府的(de)行政(zheng)干預。
“需要強調的是,只是國控點監測事權上收,而地控點監測事權還在地方政府,其監測數據用于地方政府考核下級政府,這也符合‘誰考核、誰監測’的改革原則。”一位環保部官員分析。
環境監測網絡運行改革邁出關鍵一步
根據環保部網站消息,環保部已經就國家環境質量監測事權上收事宜與財政部達成一致,將分三步完成國家大氣、水、土壤環境質量監測事權的上收,真正實現“國家考核、國家監測”。
“所謂環境質量監測事權的上收,并非各級地方政府的所有環境質量監測事權都上收至中央政府,而是說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網絡中的環境質量國控點監測事權上收給中央政府。”環保部監測司司長羅毅對記者解釋,“這一事權本來屬于中央事權,所謂上收本質上是一種回歸。”
“目前,環保部正在研究制定并爭取下半年出臺《國家環境質量監測事權上收方案》,將明確未來三年內環境質量國控點監測事權上收‘三步走’的具體操作方案。”羅毅介紹。
上述改革只是環境監測改革的一部分。2015年7月,中央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明確提出全面設點、全國聯網、自動預警、依法追責,形成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公眾監督的新格局。
記者獲悉,該方案近期即將由國務院印發。
上收的只是環境質量國控點監測事權
羅毅解釋,環境質量監測事權上收,依據的是“誰考核、誰監測”的原則。中央政府負責國家環境質量考核,那么國控點監測就應該由中央政府負責。
“實際上,過去環境質量國控點監測事權名義上歸中央,但實際上支出責任卻在地方,處于事權與支出責任不一致的狀態。”羅毅分析,在操作層面,環境質量國控點監測由省級環境監測站負責,通常中央財政給其提供很少的補貼,其運行和管理主要還是依靠地方財政來保障。
環保部的一位官員對記者分析,這樣就形成了一種“環境質量國控點監測在地方、考核在中央”的局面,而有些地方行政部門出于考核的壓力可能會產生干預環境質量監測數據的沖動,因此,難以避免會產生一些數據造假的現象。
從干預的方式來看,五花八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手段:人為干擾采樣裝置,隨意篡改監測數據;擅自修改自動監測設備設置,干擾自動監測設備的正常運行。
因此,環境質量國控點監測事權上收勢在必行。“需要強調的是,只是國控點監測事權上收,而地控點監測事權還在地方政府,其監測數據用于地方政府考核下級政府,這也符合‘誰考核、誰監測’的改革原則。”前述環保部官員分析。
以北京空氣質量監測為例,國控監測點共有12個,市控監測點共有35個。事權需要上收的只是前者,而后者的事權將依然保留在北京,具體由北京環境保護監測中心負責監測。
“國控點監測的事權上收到中央后,并非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直接負責運行和管理,而是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通過招投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環境監測機構去運行和管理,這樣可以從根本上避免環境質量監測數據受到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羅毅分析。
環保部監測司副司長朱建平對記者介紹,不同于環境質量國控監測點,國控重點污染源的監督性監測事權依然在地方政府,并未上收中央政府。
“三步走”方案初定
記者獲悉,環保部已經初步制定了環境質量國控點監測事權上收“三步走”的方案。
“初步考慮,今年年底前,爭取完成京津冀地區空氣質量國控點監測事權上收;2016年,同時推進大氣和地表水環境質量國控點監測事權上收;到2017年底,爭取完成大氣、水和土壤環境質量國控點監測事權上收。”羅毅透露。
環保部的一位官員介紹,環境質量國控點監測事權上收與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網絡的建設和完善是同步推進的。
據其介紹,在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網絡里,空氣質量監測網絡是最為成熟的,目前全國已經完成1436個國控點的建設和運行;地表水質量監測網絡還有待完善,目前已經完成了972個國控點的建設和運行,計劃將國控監測點的數量擴充至3200個左右;土壤質量監測網絡最不成熟,當下環保部正在開展國家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國控點位布設工作,遼寧、江蘇、浙江等10個省份已完成點位布設。
“需要指出的是,上收的水環境國控點監測事權僅僅限于地表水,并不包含地下水。”朱建平解釋,地下水環境質量監測的職責在國土與水利部門,兩部門正在推進建設全國地下水監測網。
環境保護部規財司有關負責人介紹,環保部已在上述改革的資金保障方面作出安排,25億元中央集中排污費專項資金投入的重點之一就是保障監測事權上收工作。
一位地方環保官員對記者分析,在國控點監測事權上收給中央政府后,國控監測點將交由第三方環境監測機構負責運行和管理,但這也未必能夠完全杜絕數據造假,因為第三方機構也可能像地方政府一樣去造假,這就要求國家進一步完善環境監測質量保證和控制體系。
目前,環保部已經組織編寫了《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處理辦法》及其配套的《技術判定細則》,對環境監測數據造假的行為進行嚴格約束,預計這兩份文件將在今年年底前正式出臺。(轉自儀器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