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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17年度大氣污染防治實施計劃
聚光 發布時間:2018-08-08 聚光 來(lai)源: 聚光 瀏覽量:3504
  為推進2017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完成國家和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目標任務,新疆環保廳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17年度大氣污染防治實施計劃》。全文如下:

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17年度大氣污染防治實施計劃的通知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區發改委、經信委、公安廳、財政廳、國土廳、住建廳、交通廳、農業廳、林業廳、商務廳、工商局、質監局、煤炭工業管理局、氣象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17年度大氣污染防治實施計劃》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廳
  2017年8月4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17年度大氣污染防治實施計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新政發〔2014〕35號)、《關于加強烏魯木齊、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區域環境同防同治的意見》(新政發〔2016〕140號),推進2017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完成國家和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目標任務,結合我區實際,制訂本年度實施計劃。
  一、大氣污染防治現狀
  (一)2016年環境空氣質量
  全區19個城市中,阿勒泰市、塔城市、克拉瑪依市空氣質量達到國家二級標準,烏魯木齊市、博樂市、伊寧市、石河子市、奎屯市、烏蘇市、阜康市、昌吉市、五家渠市、吐魯番市、哈密市、庫爾勒市、阿克蘇市、阿圖什市、喀什市、和田市等16個城市超過國家二級標準。
  首要污染物為可吸入顆粒物(PM10)和細顆粒物(PM2.5)。可吸入顆粒物年均濃度為141微克/立方米,超過國家二級標準1.01倍,同比上升9.3%;細顆粒物年均濃度為62微克/立方米,超過國家二級標準0.77倍,同比上升17.6%;二氧化硫年均濃度達到國家一級標準,為14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2.5%;二氧化氮年均濃度達到國家二級標準,為29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3.6%;一氧化碳年均濃度2.5毫克/立方米,臭氧年均濃度81微克/立方米,同比持平。
  平均優良天數比例為67.0%(未扣除沙塵天氣影響,下同),同比減少3.2個百分點,輕度污染比例為14.4%,中度污染比例為7.1%,重度及嚴重污染比例為11.4%。
  (二)2016年大氣污染綜合整治工作進展情況
  1.大氣污染防治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1)一是制定下發了《2016年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要點》(新環發〔2016〕326號),各地州市根據本地實際均制定實施了《2016年大氣污染防治方案》。二是印發《關于加強烏魯木齊、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區域環境同防同治的意見》(新政發〔2016〕140號),將烏魯木齊區域聯防聯控范圍擴大到烏魯木齊市、昌吉市、石河子市、阜康市、五家渠市、呼圖壁縣、瑪納斯縣、沙灣縣(以下簡稱烏昌石區域),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政策、統一標準、統一要求、統一推進”的原則,施行區域同治、兵地同治。三是印發了《關于重點區域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環保廳公告2016年45號),提高了重點區域污染物排放標準。自2017年7月1日起,重點區域內火電、鋼鐵、石化、水泥、化工等行業以及燃煤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全面實施燃煤電廠超低排放和節能改造工作方案》(新環發〔2016〕379號),對30萬千瓦及以上燃煤發電機和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區域及環境同防同治區域內10萬千瓦及以上自備燃煤發電機組,全面實現超低排放和煙氣脫硝全工況運行。四是建立烏昌石區域環境空氣質量預報預警平臺;開展塔里木盆地南緣區域沙塵對空氣質量影響及對策研究;出臺《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通知》(新政辦發〔2017〕108號),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應急響應體系。
  (2)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研究制定各項污染防治政策措施,合力推動我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一是制定出臺了《自治區嚴禁鋼鐵行業新增產能實施方案》《關于印發自治區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實施方案及2016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及《關于2016年冬季水泥錯峰生產的通知》等相關政策,完成壓減煉鋼產能90萬噸目標任務;實際關停煤礦21個,退出產能274萬噸。二是組織開展了鋼鐵、電解鋁行業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清理專項行動,積極推進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工作,先后制定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意見的實施意見》《自治區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施方案》等配套政策。三是2016年淘汰燃煤發電機組23.1萬千瓦時、標磚產能2.23億塊、蘭炭焦化75萬噸、煤焦油9萬噸、水泥323萬噸、電解鋁3萬噸、平板玻璃70萬重量箱、加氣混凝土16萬立方米、造紙10萬噸。關停取締重污染企業80家;完成搬遷企業17家;關停清理砂場、采石場64個,混凝土攪拌站、瀝青攪拌站27個,小型石灰窯16家。
  2.大氣污染防治資金落實情況
  2016年,全區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投入約211.1億元,其中地方財政支出54.8億元、企業自籌資金110.5億元、其他資金投入45.8億元。產業結構調整優化項目投入58.1億元,工業污染治理項目39.8億元,燃煤污染控制項目12.9億元,建筑節能及供熱計量項目43.9億元。地方投入方面,烏魯木齊市投入67.7億元,克拉瑪依市投入56.8億元,昌吉州投入51.4億元,其他地區投入35.2億元。
  3.重點項目進展情況
  實施燃煤工業鍋爐淘汰、工業二氧化硫治理、工業氮氧化物治理、工業煙粉塵治理、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加油站油氣回收、落后產能淘汰、重點行業清潔生產、重污染企業環保搬遷改造、揚塵污染治理、能力建設、機動車環境監管能力建設等12類重點工程,共計3036個項目。
  (三)存在的問題
  一是環境空氣質量不容樂觀。雖然完成了《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年度目標任務,但與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要求相比還有很大差距,在一些特定條件下,環境空氣質量還存在急劇惡化的風險,空氣質量受氣象條件和沙塵的影響非常大。烏昌石區域、奎獨烏區域冬季大氣污染嚴重,重污染天數多、持續時間長。二是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還未得到有效落實。各地區、兵地及部門之間,在履行部門職責、管理標準和執法尺度等方面,還未形成有效的聯合執法機制和共治合力。三是缺乏大氣污染治理資金保障。受地方財力制約,除烏魯木齊市外,其他地區環保資金短缺問題依然突出。由于污染治理投入不足,減排工程和措施推進緩慢,大氣環境質量改善難度較大。
  二、2017年度空氣質量目標
  2017年是國家《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收官之年,要完成國家和自治區確定的目標,同時做好“十三五”大氣污染防治各項工作的有機銜接。
  總體目標:2017年,全區城市空氣質量總體改善,烏魯木齊市等重點城市重污染天氣數量減少,空氣質量有所好轉。
  具體指標:2017年,烏魯木齊市可吸入顆粒物(PM10)濃度比2013年下降25%以上,昌吉市下降10%以上,伊寧市、和田市、喀什市、阿克蘇市、阿圖什市、庫爾勒市、吐魯番市、哈密市下降5%,克拉瑪依市、塔城市、博樂市、阿勒泰市保持2013年水平。
  三、2017年度重點任務
  (一)調整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
  1.提高環境準入標準。嚴格執行國家產業、環境準入政策,防范過剩和落后產能跨地區轉移,制定淘汰落后產能實施方案,落實年度淘汰任務。
  (責任單位:自治區發改委、經信委、環保廳、財政廳、煤炭工業管理局,第一個單位是牽頭單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均為責任單位,以下不再列出)
  2.全面開展戰略環評和行業、園區規劃環評,將其作為項目環評審批的重要依據。重點區域內項目建立環評會商制度,重點區域內不再布局建設煤化工、電解鋁、燃煤純發電機組、金屬硅、碳化硅、聚氯乙烯(電石法)、焦炭(含半焦)等行業的新增項目。
  (責任單位:自治區發改委、經信委、環保廳)
  3.嚴格污染物排放標準。認真落實《關于重點區域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環保廳2016年第45號)的要求,鋼鐵、石化、火電、水泥等行業和燃煤鍋爐嚴格執行重點行業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其他工業企業一律執行國家最新污染物排放標準,減少污染物排放總量。
  (責任單位:自治區環保廳)
  4.推進重污染企業出城入園。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位于城市主城區的重污染企業搬遷入園工作。今后,所有新、改、擴建的化工、建材、有色金屬冶煉等項目要全部進入園區。
  (責任單位:自治區經信委、發改委、環保廳)
  5.全面推行清潔生產。鋼鐵、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屬冶煉等重點行業企業全部完成清潔生產審核并完成清潔生產技術改造計劃。(責任單位:自治區經信委、環保廳)
  (二)加大綜合治理力度,減少污染物排放。
  1.實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烏昌石區域、奎獨烏區域實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重點區域內各縣市要制定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計劃,實現煤炭消費總量負增長,劃定和擴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禁燃區內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責任單位:自治區發改委、經信委、環保廳)
  2.實施燃煤鍋爐整治。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區城市建成區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淘汰工作,禁止新建每小時20蒸噸以下燃煤鍋爐,20蒸噸以上在用燃煤鍋爐達到新的排放標準。
  (責任單位: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環保廳、質監局)
  3.加快推進燃煤電廠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按照自治區環保廳《關于做好2017年度燃煤電廠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的通知》(新環發〔2017〕31號)要求,列入2017年計劃實施超低排放改造的機組,要嚴格按規定時限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務。
  (責任單位:相關企業、環保廳)
  4.推進揮發性有機物和有毒有害廢氣治理。加強環境監測監管,建立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和有毒有害廢氣重點監控企業名錄,督促相關企業開展污染治理、技術改造,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
  (責任單位:自治區環保廳)
  5.強化城市揚塵污染控制。大力推行綠色施工,施工工地主要道路全部采取硬化處理措施;堆放土方全部采取覆蓋、固化或綠化措施;土方作業全部采取灑水降塵措施。渣土運輸車輛全部實施密閉運輸;推行道路機械化清掃,加大環衛清掃車輛配備力度,提高城市道路機掃率;加強堆場揚塵控制,煤(料)堆全部實現封閉儲存。
  (責任單位: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環保廳)
  6.機動車污染防治。2017年底前全區基本淘汰黃標車。加快推進自治區機動車環保監測數據管理傳輸平臺建設,實現縱向與各地州機動車尾氣檢測平臺、環保檢測機構聯網,橫向與公安交管部門聯網,2017年底前完成與環保部聯網。
  (責任單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區公安廳、環保廳、交通運輸廳)
  7.加強油品質量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非法生產、銷售油品行為,所有加油站嚴禁銷售不符合國V標準的汽、柴油。
  (責任單位:自治區商務廳、質監局、工商局、安監局)
  (三)加快調整能源結構,增加清潔能源供應
  提高城市清潔能源使用比重,加快推廣以電代煤、以電代柴、以電代氣,提高天然氣未覆蓋地區居民炊事、取暖電氣化水平。加快推進電鍋爐、電供暖等清潔供暖項目建設。
  (責任單位:自治區發改委、住房城鄉建設廳、財政廳)
  (四)加強環境監管能力
  1.落實當地政府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施行網格化監管,落實屬地監管(轄區)職責。發揮縣(市、區)、鄉(鎮、街道)、社區(村)的監督作用,加強對網格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
  (責任單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2.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加大環境監測、監察、信息、應急、宣教等能力建設力度,繼續推進全區城市細顆粒物(PM2.5)監測能力、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控體系建設。
  (責任單位:自治區環保廳、財政廳)
  (五)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負責本地區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工作,要編制本地區重污染天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組織開展本地空氣質量預報工作,并根據預報結果達到本地規定的預警級別時,及時發布本地預警信息,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和指揮本地區的應急響應工作。
  (責任單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區環保廳、氣象局)
  (六)大氣環境綜合整治其他工作
  加強礦山開采揚塵綜合整治和植被恢復。當地人民政府制定清理整治方案,依法取締城市周邊無證采礦、采石和采砂企業,全面開展植被恢復。加強城市綠化建設,擴大城市綠化覆蓋率。大力推進防風防沙林建設,使區域生態和人居環境明顯改善。
  (責任單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區國土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林業廳、農業廳)
  四、2017年度重點工程項目
  包括燃煤鍋爐淘汰、工業二氧化硫治理、工業氮氧化物治理、工業煙粉塵治理、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加油站油氣回收、落后產能淘汰、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揚塵污染治理、監測能力建設等10類1065個項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確保方案順利實施。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是組織實施主體,要按照方案確定的目標任務和措施,制定具體工作計劃,確保目標完成。
  (二)加大資金投入。各地要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加大區域污染防治資金投入力度,將污染治理專項資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拓寬融資渠道,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資機制。
  (三)強化政策保障。執行燃煤電廠煙氣脫硫、脫硝、除塵電價政策,對自治區已經明確的限制類、淘汰類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企業嚴格執行懲罰性電價政策。制定有利于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補貼政策。
  (四)嚴格評估考核。建立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制,對年度大氣污染防治實施計劃開展情況進行定期調度和年底考核,并依據考核結果實行問責。
  (五)加大宣傳教育。廣泛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宣傳教育,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加大公眾參與力度,形成全社會重視大氣環境保護的良好氛圍。
(來源: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保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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