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加大懲處力度 違排將領百萬“罰單”
發布(bu)時間:201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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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水污染宣戰,首當其沖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駕護航。治理水污染,必須完善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施以“重典”。2016年,國家環保部公布《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標志著水污染防治法8年來迎來首次修訂。日前,水污染防治法草案二審稿貫徹落實了中央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新精神、新要求,增加關于實行河長制的規定,再次進一步強化地方政府責任。
6月22日,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二審。據了解,現行水污染防治法自1984年頒布,先后于1996年、2008年進行兩次修訂。二審稿尤其加大了對水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于違法排污行為的處罰上限或升至一百萬元。同時進一步強化地方政府責任,新增規定要求建立河長制,各級政府將對本行政區域內水環境負責。
“河長制”有望上升為一項法律制度。草案指出,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草案應當體現建立河長制的精神。也正基于此,二審稿進一步強化了地方政府責任,增加規定:“省、市、縣、鄉建立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江河、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
在草案一審時,有些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限期達標規劃是推動地方政府不斷改善水環境質量的重要措施,應參考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增加規定地方政府向本級人大報告水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執行情況。二審稿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報告水環境質量期限達標規劃執行情況,并向社會公開。”
據悉,二審稿對處罰金額提高幅度較大,相比一審稿,此次二審稿大幅提高了對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等違法排污行為的罰款金額。具體來看,據中新網此前報道,針對不同情形的違法行為分別由“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提高到“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由“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提高到“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同時規定,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針對飲用水水源問題,二審稿對一直存在監管空白的量大面廣的畜禽散養作出規定,明確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此外,以拖延、圍堵、滯留執法人員等方式拒絕、阻撓環保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除“責令改正”,還要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近日,西安市“環境監測數據造假”案件一審宣判,環境監測站點的數據準確問題再次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提請審議的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還增加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未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雙層罐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
值得一提的是,隨著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率的不斷提高,污水處理后產生的污泥日益增多,有的污泥含有毒有害物質,如果處理不當,會造成新的污染。對此,草案規定,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標準,并對污泥的去向等進行記錄。(來源:中國環保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