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版“土十條”出爐 2030年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
發布時間:201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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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本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綱領性文件《太原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已于本月初正式發布并實施,對土壤污染防治作出了全面戰略部署。
到2020年,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紀中葉,土壤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針對本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綱領性文件《太原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已于本月初正式發布并實施,對土壤污染防治作出了全面戰略部署。
“摸家底”成為常態在環保、農業、國土等部門現有相關調查基礎上,以農用地、重點行業企業用地(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化工、焦化、電鍍、農藥、制革、鉛蓄電池等)為重點,我市將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依據國家和我省的統一部署,我市將成立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機構,制定我市土壤詳查實施方案,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2019年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區重點行業企業場地調查,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中的污染地塊調查,掌握其分布及環境風險情況。按照國家規定,定期組織開展更新調查。
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將有類別根據國家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技術指南,結合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我市將同步開展農用地環境質量類別劃分。按污染程度將農用地劃為三個類別,未污染和輕微污染的劃為優先保護類,輕度和中度污染的劃為安全利用類,重度污染的劃為嚴格管控類,以耕地為重點,分別采取相應管理措施,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工作,建立分類清單。劃定結果經市政府審定后,將數據上傳太原市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根據土地利用變更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定期對各類別耕地面積、分布等信息進行更新。
實施建設用地準入管理《方案》提出,將建立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制度。擬收回、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化工、焦化、電鍍、制革、農藥、鉛蓄電池等行業企業用地和生產、經營、使用、貯存有毒有害物質的其他企業用地,堆放或者處理、處置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或其他有害廢物的工業場地,其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辦公、文化和體育活動場所等公共設施用地或食品加工、存儲用地或農用地的,在進入用地程序前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國家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規定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土地使用權已經收回的,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開展調查評估。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組織第三方機構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向市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備案,納入太原市土壤環境基礎信息化管理平臺。
同時,各縣(市、區)、開發區要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情況,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并合理確定土地用途。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
防范建設用地新增污染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化工、焦化、電鍍、制革、農藥、鉛蓄電池等重點行業以及其他排放重金屬、多環芳烴、石油烴等重點管控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要增加對土壤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體措施;需要建設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做好有關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嚴肅查處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自2017年起,市政府將與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責任書向社會公開。
源頭上嚴格監管2017年底前,各縣(市、區)要根據工礦企業分布和污染排放情況,確定轄區內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經逐級審核后報市環境保護部門統一發布,并實行定期動態更新。列入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的企業要根據國家相關規范制定自行監測計劃,每年對其污染物排放及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進行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部門要定期對所轄范圍內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和周邊開展監督性監測,數據及時上傳太原市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結果作為環境執法和風險預警的重要依據。
有“后遺癥”的企業也無法輕松退出市場《方案》提出,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損害,誰擔責”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鼓勵公眾監督舉報依照《方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是土壤污染防治的主體,分別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確定工作目標、重點任務及其責任單位,并逐年進行分解實施。同時,要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創新投融資模式,強化監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實。各縣(市、區)、開發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
《方案》鼓勵公眾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信函、電子郵件、政府網站、微信、微博平臺等途徑,對存在亂排廢水、廢氣,亂倒廢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環境違法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舉報,舉報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需要聘請環境保護義務監督員參與現場環境執法、土壤污染事件調查處理等。鼓勵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以及民間環境保護機構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檢察機關可提起公益訴訟鼓勵依法對污染土壤環境、破壞生態、損害公眾健康、公共利益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提起公益訴訟。逐步開展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改革試點,檢察機關可以以公益訴訟人的身份,對污染土壤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也可以對負有土壤污染防治職責的行政機關,因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為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相關案件辦理工作和檢察機關的監督工作。(轉自:儀器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