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環境污染治理政策推送各省市制定監測機構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jian):2018-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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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環境監測行業在國家環境污染治理政策的帶動下,如雨后春筍一般成長起來,不僅帶動了監測儀器、監測技術革新,同時也推動了我國環境監測產業規范化發展道路。在國家法律法規制度下實施的環境污染治理行動與民間第三方監測資本市場共同組成了我國環境監測行業主體。 為規范和發展環境監測行業,我國各省市相繼出臺了針對環境監測機構規范化的法律文件,這對提高我國環境監測市場作用力、調動第三方監測機構起到了非常關鍵的作用,下面是本網整理的各省市關于規范環境監測機構作業、促進監測企業健康發展的通知文件:
《浙江省環境監測機構行業自律公約》發布
為規范第三方即社會從事環境檢測業務機構行為,日前《浙江省環境監測機構行業自律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發布。《公約》共16條,強調了規范環境監測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利益關系,維護行業間的公平競爭和正當利益,推進浙江省環境監測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目前,浙江省社會從事環境檢測業務機構有160多家,大部分都為省環境監測協會會員單位,從業人員共有6000多人。雖然社會環境檢測機構發展迅速,參與環境監測的積極性很高,達到了“量”的要求。但是各檢測機構綜合素質良莠不齊,監測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均存在較大差距,部分社會環境檢測機構之間存在惡性競爭、無視市場規則、采取超低價格競標等情況。
在監督上,會員單位每年1月底前,要向浙江省環境監測協會報告上一年度《公約》執行情況。對于違反本《公約》的單位,經浙江省環境監測協會查證屬實并經2/3以上行業簽約成員同意,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理:告誡,責成限期改正;協會內部通報批評;通過協會網站公開批評;通報省質監、環保部門依法查處,并納入企業誠信“黑名單”;通報資質管理部門,建議責令其停業整頓、降低或吊銷資質等級。同時,要求及時保養儀器設備,保證儀器設備的正常運轉和準確可靠,確保檢驗條件符合規范要求。各會員單位要加強合作交流,不斷提高業務能力水平,促進技術進步和行業發展。
《廈門市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印發
為規范廈門市社會環境監測行為,根據《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關于推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指導意見》(環發【2015】20號)等要求,廈門市環境保護局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廈門市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廈門市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具體內容如下(摘取第七、十、十一條):
第七條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及其人員必須依法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嚴格執行檢驗監測機構從業規范,遵守環境監測技術規范,不得有下列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的弄虛作假行為。
第十條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每季度結束次月10日前向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報送上個季度承接監測服務的情況,報告內容包括:委托方名稱、監測項目、監測時間、監測人員及數據用途等。每年1月31日前報送上一年的工作總結和監測服務情況。
第十一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市環境監測中心站采取實驗室檢查、盲樣考核、比對監測、隨機抽查等方式,不定期檢查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監測質量,并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對于質量控制體系存在瑕疵,監測報告有嚴重差錯的環境監測機構,市環境保護局將其直接納入黑名單管理。
貴州省出臺《社會環境監測機構開展環境監測服務活動監督管理辦法》
近日,貴州省出臺《社會環境監測機構開展環境監測服務活動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全省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在有關監測活動中,若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據介紹,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是指依法成立的、非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屬的、向社會提供環境監測技術服務的企事業單位。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監測活動的監督管理。嚴格查處社會環境監測機構違反環保法律法規規定和監測規范的要求,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等違法行為。
辦法規定,貴州省提供環境監測技術服務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在有關監測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網編輯總結
規范環境監測市場、促進環境監測行業發展,調動了我國各方面治理環境污染力量,提高了我國生態環境整體水平,對促進監測產業發展起到了巨大作用。同時,也對科學技術提出了新要求,將不斷提高我國監測儀器、監測技術整體水準,使得我國環境監測市場更健康成長!(文章來源:多彩貴州網、廈門市環境保護局、中國環境報)(來源:中國化工儀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