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上半年6大重磅環保政策回顧
發布時間:2017-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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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2015年環保政策元年之后,2016年熱度延續,各項政策法出臺及落地,使得我國環保產業法律法規體系不斷完善。過去不久的上半年,有哪些重磅級政策成功攪動環保風云?中國環保在線就上述問題進行整合,以饗讀者。
新版《大氣污(wu)染防治法(fa)》
已于2016年1月1日實施的“史上最嚴”新版《大氣污染防治法》,在2015年8月29日被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從修訂前的七章66條擴展至修訂后的八章129條,新大氣法之“新”,可謂實至名歸。
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地方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
同時,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還提出對超總量和未完成達標任務的地區實行區域限批,并約談地方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對未達標城市,要求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加強了地方政府在環境保護、改善大氣質量方面的責任。
另外,針對機動車排放污染,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要求,國家采取財政、稅收、政府采購等措施推廣應用節能環保型和新能源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發展,減少化石能源的消耗。
《空氣凈(jing)化器》新國標(biao)
2016年3月1日,新版《空氣凈化器》國家保準正式實施。該標準于2015年9月15日由國家標準委批準發布。明確了影響空氣凈化器凈化效果的四項核心指標,即CADR(潔凈空氣量)、CCM(累計凈化量)、能效等級及噪音標準。
此次實施的新國標主要在2008年版本基礎上,結合我國國情、產業發展情況以及消費者的行為習慣,增補了必要的內容。
一是進一步完善了評價空氣凈化器的兩類基本技術指標。一是常態性指標,即潔凈空氣量(CADR);二是長效性指標,即累計凈化量(CCM)。這兩項指標從凈化能力和使用壽命兩個角度對空氣凈化器的性能做出了評價。
二是進一步規范了產品標注方法,便于消費者選購。新國標以潔凈空氣量(CADR)作為產品標注的核心指標,增加了易于消費者選購的適用面積、使用壽命等參數說明或推導算法,還規范了產品標志標注中應說明的其他信息,包括凈化器特點、凈化原理、主要使用性能指標,以及安裝、維護、保養等注意事項。
三是進一步提高了空氣凈化器的噪聲、能效等級等指標。將空氣凈化器的噪聲限值由低到高劃分為4檔;提升了空氣凈化器針對不同污染物凈化能力的能效水平值,分為“合格”和“高效”兩個等級。
四是進一步完善了空氣凈化器去除各類目標污染物凈化能力的實驗方法,包括針對顆粒物、甲醛的累計凈化量的測試方法,即空氣凈化器凈化壽命實驗。針對甲醛的凈化能力測試和重復性評價,盡可能客觀公正地評價產品去除甲醛的真實能力。
“十(shi)三五(wu)”規劃綱(gang)要
2016年3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正式發布,“綱要”長達6.6萬字,共分為20篇,涉及到經濟社會發展的方方面面。
“綱要”提出必須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其中綠色是永續發展的必要條件和人民對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體現。必須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堅持可持續發展,堅定走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現代化建設新格局,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為全球生態安全作出新貢獻。
“生態環境質量總體改善”是“綱要”提出今后5年發展的目標之一,如何實現這個目標?“綱要”專門列出“加快改善生態環境”篇進行闡述,這一篇章篇幅近6000字,占整個“綱要”全文字數的近1/10,可謂是濃墨重彩。
“綱要”明確提出,在“十三五”期間,要以提高環境質量為核心,以解決生態環境領域突出問題為重點,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力度,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為人民提供更多優質生態產品,協同推進人民富裕、國家富強、中國美麗。
圍繞“加快改善生態環境”,“綱要”分別從“加快建設主體功能區”、“推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等7個方面進行了安排部署。
《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2016年5月31日,國務院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全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明了方向和奮斗目標。這也是繼“大氣十條”與“水十條”出臺之后的“土十條”,至此,三大十條匯合,水、氣、土污染治理三大戰役正式打響。
“土十條”提出,到2020年,全國土壤污染加重趨勢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國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紀中葉,土壤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同時,“土十條”還確定了十個方面的措施:一是開展土壤污染調查,掌握土壤環境質量狀況。二是推進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規標準體系。三是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保障農業生產環境安全。四是實施建設用地準入管理,防范人居環境風險。五是強化未污染土壤保護,嚴控新增土壤污染。六是加強污染源監管,做好土壤污染預防工作。七是開展污染治理與修復,改善區域土壤環境質量。八是加大科技研發力度,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九是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構建土壤環境治理體系。十是加強目標考核,嚴格責任追究。
《垃圾強(qiang)制分類制度方案》(征(zheng)求(qiu)意見稿)
2016年6月2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組織起草并印發了《垃圾強制分類制度方案(征求意見稿)》
意見稿明確目標,到2020年底,重點城市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分類,垃圾分類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度體系基本建立,生活垃圾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和產業化體系基本形成,初步形成可復制、可推廣、公眾基本接受的生活垃圾強制分類典型模式。實施生活垃圾強制分類的重點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覆蓋率達到90%以上,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達到35%以上(含再生資源回收、分類收集并實施資源化利用的廚余等易腐有機垃圾)。到2030年,生活垃圾分類得到全社會的普遍認可和積極參與,差異化的垃圾分類模式在全國所有城鎮得到推廣,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水平明顯提高。
方案提出,實施垃圾強制分類的城市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于2017年底前制定出臺針對強制對象的垃圾強制分類辦法,細化垃圾分類類別、品種、投放、收運要求以及各項活動的責任主體。垃圾強制分類辦法中應規定強制對象必須將有害垃圾作為強制分類的類別;同時,根據強制對象的具體情況,可在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特殊行業廢棄物等幾種分類中,再選擇并規定至少1類進行強制分類。分類后剩余的其他垃圾仍按現行環衛垃圾收運體系進行處理。
此外,實施垃圾強制分類的城市可參照垃圾強制分類辦法,制定城鎮居民生活垃圾分類指南,引導居民自覺、科學地開展垃圾分類。
新(xin)版《國家危廢名(ming)錄》
2016年6月21日,環境保護部聯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發布《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并將于2016年8月1日正式實施。
新版名錄修訂堅持問題導向,遵循連續性、實用性、動態性等原則,不僅調整了危險廢物名錄,還增加了《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自2008年修訂實施以來,對加強我國危險廢物管理起到了重要的基礎支撐作用,但隨著我國危險廢物管理的深入,及“兩高”《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實施,2008年版《名錄》已不能滿足我國危險廢物管理的需要,亟待修訂完善。
本次修訂將危險廢物調整為46大類別479種(其中362種來自原名錄,新增117種)。將原名錄中HW06有機溶劑廢物、HW41廢鹵化有機溶劑和HW42廢有機溶劑合并成HW06廢有機溶劑與含有機溶劑廢物,將原名錄表述有歧義且需要鑒別的HW43含多氯苯并呋喃類廢物和HW44含多氯苯并二惡英廢物刪除,增加了HW50廢催化劑。新增的117種危險廢物,源于科研成果和危險廢物鑒別工作積累以及征求意見結果,主要是對HW11精蒸餾殘渣和HW50廢催化劑類廢物進行了細化。(轉自:中國環保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