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根據《大氣法》要求,本著“能管”的原則,第一批《大氣名錄》在《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第一批)》基礎上,篩選出可以實施管控的排入大氣環境中的化學物質,共11種(類)。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大氣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大氣法》將保障公眾健康作為重要的立法目的,為在大氣環境領域進一步推進環境與健康工作,切實防止重大公害事件的發生,《大氣法》新增第七十八條內容,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大氣污染物對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實行風險管理。在這樣的背景下,生態環境部組織編制了《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第一批)(征求意見稿)》。
根據《大氣法》要求,本著“能管”的原則,第一批《大氣名錄》在《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第一批)》基礎上,篩選出可以實施管控的排入大氣環境中的化學物質,共11種(類),其中包含二氯甲烷、甲醛、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乙醛等6種揮發性有機物(VOCs),鎘及其化合物、鉻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和砷及其化合物等5種(類)重金屬類物質。這11種(類)化學物質涉及的主要排放行業包括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礦采選業等。
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第一批)
(征求意見稿)
這是新《大氣法》實施以來第一次發布《大氣名錄》,今后還會依據風險評估結果、改善環境質量需求以及實際環境管理能力,適時更新名錄,不斷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提高人民群眾生活品質。
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既要對污染物實行源頭風險管理,又要落實污染源環境管理制度。
實施風險防控的責任主體是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這些單位除了履行大氣污染防治義務外,還要履行風險防控義務,采取有效措施來降低環境與健康風險。
企業履行風險防控義務主要有四項內容:一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環境風險預警體系;二是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定期監測;三是評估環境風險,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四是采取技術改進等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
落實污染源環境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落實排污許可證制度,按照國務院發布的《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和實施步驟取得排污許可證;二是開展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其中,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
來源:儀器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