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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聚光 發布(bu)時間:2019-12-13 聚光 來源: 聚光 瀏覽量:3330
  生態環境部近日對《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修訂稿(以下簡稱《惡臭標準》)公開征求意見。國家環境保護惡臭污染控制重點實驗室主任鄒克華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修訂《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93)的必要性是什么?

  鄒克華:惡臭污染是典型的擾民污染,與人民群眾生活環境密切相關。1993年頒布的《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93)是我國惡臭管理的重要依據,在我國固定源惡臭污染物排放管理、改善人居空氣質量等方面發揮了重大的作用。但是隨著人民對美好生活環境要求不斷提高,GB 14554-93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我國當前與今后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部分惡臭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偏低。GB 14554-93實施20多年來,人民群眾的環保意識逐步增強,對于美好生活環境的需求不斷提高,標準中部分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已不能滿足當前和未來人民群眾對于周邊生活環境的空氣質量要求,有時會出現企業達標排放但公眾依然有投訴的情況。

  二是排放限值分區設置已不適應現在環境管理的需要。GB 14554-93標準依據1982年頒布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GB 3095-82)中劃分的一類、二類、三類區標準,將惡臭污染物標準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不同區域的排污單位執行不同的排放限值。GB 3095-82歷經1996年第一次修訂、2000年第二次修訂、2012年第三次修訂,標準名稱修改為《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GB 3095-82已不能作為依據。更重要的是,惡臭污染是對于人的嗅覺感官的擾民污染,人的嗅覺通常不會因為區域的不同而產生明顯的變化,對于分區執行不同排放限值的原則需要修訂。

  三是對污染物排放單位的主體責任要求不夠。GB 14554-93中缺少對惡臭污染物排放單位的主體責任要求,缺乏密閉生產、廢氣收集和處理以及減少無組織排放的管理規定,不能適應我國強化排污者責任、減少無組織排放方面的管理要求。

  四是引用的監測分析方法有待更新。GB 14554-93中引用的部分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已經廢止,一批新發布的標準分析方法沒有引用到標準中,需要更新。

  問:《惡臭標準》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鄒克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五節第八十條,《惡臭標準》規定了固定污染源惡臭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適用于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惡臭氣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惡臭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及其投產后的惡臭污染物排放管理。

  問:《惡臭標準》修改了哪些內容?

  鄒克華:與GB 14554-93相比,《惡臭標準》修訂的具體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明確了《惡臭標準》與行業排放標準的關系。針對部分已頒布的行業標準中涉及到惡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情況,規定固定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即行業標準)中規定的惡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其規定執行,未規定的惡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執行《惡臭標準》;二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五節第八十條修改了《惡臭標準》的適用范圍,從適用于“全國所有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單位及垃圾堆放場”修改為“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惡臭氣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三是取消了標準分級,所有區域執行統一的濃度限值;四是加嚴了8種惡臭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周界濃度限值;五是不再根據排氣筒高度執行不同的臭氣濃度排放限值,統一執行1000的標準;六是調整了排氣筒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的計算方法,使用內插法計算排氣筒最高允許排放速率;七是完善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監測要求,強化了惡臭污染物排放單位的主體責任。

  問:《惡臭標準》的可行性如何?

  鄒克華:目前我國惡臭污染物控制技術取得了顯著的進步,從掩蔽法、水洗法、吸附法逐步發展到直接燃燒法、蓄熱燃燒法、催化燃燒法、冷凝法、生物法、等離子體法等,從單一的處理單元發展為多種技術組合式應用,惡臭氣體的去除率較以往有了較大提高,取得較好的處理效果,這些控制技術為提高惡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提供了技術支撐。企業通過“源頭削減、過程控制、末端治理”,采用合理、有效的控制技術,加強自我管理,保障治理設施有效運行,按修訂的標準限值要求,可以使惡臭氣體排放降低到較低水平,能夠做到穩定達標排放。

  同時,新標準將給予現有企業1-2年的過渡期,為相關企業進行技術改造以全面達到新標準要求預留合理時間。
[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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