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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運城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動計劃的通知
聚光 發布時間(jian):2019-07-16 聚光 來(lai)源(yuan): 聚光 瀏覽量:3268
【中國環保在線 政策法規】日前,山西運城印發《運城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動計劃》。其中明確提出,截至2018年底,構建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數據庫,與山西省土壤環境管理平臺實現對接。與此同時,在摸清全市土壤環境“家底”的基礎上,提高土壤環境監測能力。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運城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
  《運城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動計劃》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確保如期完成各項目標任務。

  運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7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運城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動計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晉政發〔2016〕69號)及運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運城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運政辦發〔2017〕27號),持續推進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確保實現2018年階段性目標,制定本行動計劃。

  一、工作目標

  完成全市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積極推進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環境監測監管和風險管控能力進一步加強,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積增加,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取得積極進展。

  二、主要任務

  (一)推進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強化土壤環境監測網絡建設。

  1.有序推進全市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有序推進全市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運城開發區管委會,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農委)

  2.加強土壤環境監測能力建設。2018年底前市環保局具備土壤環境監測能力;組織開展土壤環境監測技術培訓,提高土壤環境監測能力。(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

  3.推進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和信息化管理平臺建設。2018年底前建立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數據庫,與山西省土壤環境管理平臺實現對接,完成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數據匯總上傳,加強土壤數據資源開發和應用。(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

  (二)強化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推進耕地安全利用。

  4.加強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嚴格落實《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環保部農業部令第46號),各縣(市、區)環保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農業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農用地土壤安全利用、嚴格管控、治理與修復等工作。(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環保局、市農委)

  5.推進耕地安全利用。存在農產品超標耕地的縣(市、區)根據國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術指南,制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安全利用措施。各級農業部門要制訂培訓計劃,加強對農民、農民合作社等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的技術培訓、指導及服務。(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農委)

  6.加強經濟林地土壤環境管理。嚴格控制林地的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廣泛采用易被降解的含有自然界中構成生物體的氨基酸、脂肪酸、核酸等成分的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探索和推廣生物防治病蟲害的途徑,開展生物上的天敵防治法;加強對重度污染經濟林地、園地產出食用林產品質量檢測,發現超標的,要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林業局)

  (三)強化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嚴格管控土壤環境風險。

  7.有序推進污染地塊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嚴格落實《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環保部令第42號),縣級環保部門根據國家保障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安全的有關規定,會同經信、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疑似污染地塊名單,督促土地使用權人開展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市環保局要根據土地使用權人提交的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報告建立污染地塊名錄,督促土地使用權人開展土壤環境詳細調查。(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運城開發區管委會,市環保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建局、市規劃局、市經信委)

  8.落實污染地塊風險管控。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由污染地塊使用權人落實相關管控措施。(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運城開發區管委會,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住建局)

  9.嚴格用地準入。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要求。擬開發利用為居住、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辦公、文化和體育活動場所等公共設施用地或食品加工和存儲用地或農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塊,均要開展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未開展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或經評估對人體健康有嚴重影響的,未經治理修復或治理修復后仍不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要求的,不得納入用地程序。(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運城開發區管委會,市國土資源局、市住建局、市規劃局、市環保局)

  污染地塊未經治理修復或治理修復后仍不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要求的,環保部門不予批準涉及該污染地塊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運城開發區管委會,市環保局)?

  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結合土壤環境狀況,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規劃土地用途,加強規劃的論證和審批管理。(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運城開發區管委會,市國土資源局、市住建局、市規劃局、市環保局)

  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地塊土壤環境狀況,加強土地征收、收回、收購以及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管。(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運城開發區管委會,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

  (四)強化未污染土壤保護,嚴控新增土壤污染。

  10.強化空間布局管控。加強規劃區劃和建設項目布局論證,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空間布局。鼓勵工業企業集聚發展,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減少土壤污染。(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運城開發區管委會,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

  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布局選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規定范圍內新建、擴建有色金屬冶煉、焦化企業。布局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應考慮周邊環境的不利影響。科學布局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置、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運城開發區管委會,市發改委、市住建局、市規劃局、市環保局)

  合理確定畜禽養殖布局和規模,科學劃定畜禽限養區和禁養區。(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畜牧獸醫發展中心)

  11.嚴格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化工、焦化、電鍍、制革、農藥、鉛蓄電池等重點行業以及其他排放重點管控污染物行業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上述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要強化對土壤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體措施。環評審批前未落實總量核定和置換的,一律不得審批。(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運城開發區管委會,市環保局)

  12.科學有序開發未利用地。嚴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開發,切實保護生態環境。對確實宜開發為耕地的小塊未利用地,縣級國土資源、農業部門要組織對擬開發為耕地的未利用地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評估,土壤環境不符合相應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產品。對納入耕地后備資源的未利用地開展巡查。(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運城開發區管委會,市國土資源局、市農委)

  13.重點防范新增污染。各縣(市、區)、運城開發區環保部門要嚴肅查處本行政區域內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違法行為,加強對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影響區域內未利用地的環境監管,發現土壤污染問題的,要及時督促有關企業采取防治措施。(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運城開發區管委會,市環保局)

  (五)加強污染源監管,預防土壤環境污染。

  14.強化工業污染源監管。重點監管產糧(油)大縣、蔬菜產業重點縣、國家級現代農業示范區、市級現代農業示范縣、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服務人口10000人以上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中心城區建成區、城市周邊污水灌溉區等重點區域;重點監管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化工、焦化、電鍍、制革、農藥、鉛蓄電池等重點行業;重點監控鎘、汞、砷、鉛、鉻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運城開發區管委會,市環保局)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運城開發區管委會要與行政區劃范圍內的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土壤污染防治相關責任和措施,責任書向社會公開。(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運城開發區管委會,市環保局)

  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實施動態更新。列入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的企業要根據國家相關規范自行制定監測計劃,對其污染物排放及用地土壤環境狀況進行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運城開發區管委會,市環保局)

  嚴肅查處污染物隨意傾倒、填埋,受污染土壤隨意處置,以及其他破壞土壤環境的行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運城開發區管委會每年要對本行政區內的排污單位環境保護守法情況進行抽查;加大對重點行業企業的環境監管和環境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對嚴重污染土壤環境、群眾反映強烈的企業進行掛牌督辦,對超標和超總量排放企業依法予以查處。做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嚴厲打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采取私設暗管或滲坑方式排放污染物、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運城開發區管委會,市環保局)

  將企業拆除過程環境風險納入監管范圍。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化工、焦化、電鍍、制革、農藥、鉛蓄電池等重點行業企業在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前,須按照國家有關規范制定殘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并報所在地縣級環保、經信部門備案,防范拆除活動污染土壤。(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運城開發區管委會,市環保局、市經信委)

  依法淘汰涉重金屬重點行業落后產能,嚴格執行重金屬相關行業準入條件,禁止新建落后產能或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新增產能建設項目。嚴格執行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加強鉛蓄電池企業規范公告申報初審工作。開展涉重金屬企業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督促企業按照國家發布的涉重金屬重點工業行業清潔生產技術推行方案制定清潔生產實施方案,鼓勵企業采用先進適用生產工藝和技術。(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運城開發區管委會,市環保局、市經信委、市發改委)

  15.控制農業面源污染。扎實推進化肥農藥零增長行動,鼓勵農民增施有機肥,控制化肥、農藥使用量,提高化肥利用效率,大力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精準施肥技術和機具。提高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繼續推進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示范區建設,擴大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推廣使用范圍。加強畜禽糞便污染治理與綜合利用。持續推進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利用設施。散養密集區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規范獸藥、飼料添加劑的生產和使用,防止養殖過程超范圍、超劑量使用,促進源頭減量。加強廢棄農膜回收利用,持續推進廢棄農膜回收利用試點工作。(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農委、市畜牧獸醫發展中心)

  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持續推進產糧(油)大縣和蔬菜產業重點縣的試點建設。推行農業清潔生產,開展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試點工作。(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農委、市發改委、市環保局、市供銷社、市財政局)

  加強農用地灌溉水管理。加強灌溉水水質監測,嚴禁將不符合灌溉水水質標準的污水用于農田灌溉。(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水務局、市農委)

  16.減少生活污染。組織開展全市城鄉生活垃圾處理無害化評估,完善垃圾處理設施防滲措施。(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運城開發區管委會,市住建局)

  建立村莊保潔制度,持續推進農村垃圾治理工作。(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住建局)

  開展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整治。(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運城開發區管委會,市住建局、市環保局、市農委、市水務局)

  推進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試點。推進建筑垃圾生產建材產品資源化利用,在城市建設、住宅建設及道路交通等領域開展推廣示范。(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運城開發區管委會,市經信委、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

  強化廢氧化汞電池、鎳鎘電池、鉛酸蓄電池和含汞熒光燈管、溫度計等含重金屬廢物的安全處置。(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運城開發區管委會,市環保局)

  (六)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逐步改善區域土壤環境狀況。

  17.推進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項目庫建設,強化土壤污染防治項目儲備。以城市周邊污灌區、受污染耕地集中區域為重點,啟動一批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項目。(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運城開發區管委會,市環保局、市農委、市財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部門聯動。

  鞏固土壤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強化部門聯動,形成工作合力。市環保局要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調度、督查和通報。市財政局要加大支持力度,設立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用于土壤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土壤環境監測監管能力建設、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等工作。市直各有關單位要按照《運城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本行動計劃明確的重點任務,進一步細化推進措施和時間節點,加強對各縣(市、區)、運城開發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確保各項任務按期完成。

  (二)嚴格責任考核。

  市人民政府對各縣(市、區)、運城開發區土壤污染防治重點工作進展情況進行年度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對年度評估結果較差的縣(市、區)、運城開發區要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對有關縣(市、區)、運城開發區建設項目環評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約談縣(市、區)人民政府、運城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負責人。

  (三)推動信息公開。

  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要統一發布土壤環境狀況信息,適時發布土壤環境狀況公報。環保、農業、國土資源等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及時公布土壤環境監管信息。重點行業企業要依據國家環境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如實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重點監控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相關責任主體要將開展的污染地塊和受污染農用地相關活動信息分別上傳到相應的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并通過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

  (四)加強宣傳監督。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運城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要進一步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宣傳解讀和科普教育,廣泛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知識,把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融入黨政機關、學校、工廠、社區、農村等的環境宣傳和培訓工作。鼓勵公眾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信函、電子郵件、政府網站、微信、微博平臺等途徑,對存在亂排廢水、廢氣和亂倒廢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環境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和舉報,營造保護土壤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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