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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強化措施及分工方案》
聚光 發布時間:2018-08-08 聚光 來源: 聚光 瀏覽量:3037
  為進一步鞏固提升我省空氣質量,打好藍天保衛戰,近期,廣東省政府印發《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強化措施及分工方案》,重點強化18項措施。具體全文如下。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強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強化措施及分工方案》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環境保護廳反映。
  省府辦公廳
  2017年7月21日

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強化措施及分工方案
  為進一步鞏固提升我省空氣質量,打好藍天保衛戰,實現全面穩定達標,在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粵府〔2014〕6號)基礎上,重點強化以下18項措施。
  一、工業源治理
  (一)依法取締“小散亂污”企業。各地要對不符合產業政策、產業布局規劃,污染物排放不達標,以及用地、環保、工商、質監等方面手續不全的“小散亂污”企業,于2017年9月底前制訂“小散亂污”專項整治方案,建立企業清單,明確整治措施和整治時限,分類施治,開展專項取締行動,并將方案報省有關部門。
  責任單位:省環境保護廳、工商局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質監局配合,以下各項措施均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二)強力推進重點區域污染整治。各地要在城市規劃、城市基礎設施新建和改造項目規劃、設計、審批時充分考慮氣候變化中長期影響,禁止在城市通風廊道上新建高層建筑群;積極推進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搬遷;廣州、佛山、東莞、肇慶、江門等空氣質量不達標城市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火電、化工、陶瓷、玻璃、造紙等重污染行業和揮發性有機物行業開展全面清查,制訂并實施淘汰退出方案,開展城市交界處工業集聚區、村級工業園的環境連片綜合整治;珠三角地區及清遠市不再新建陶瓷廠(新型特種陶瓷項目除外),現有陶瓷廠要推廣使用天然氣;珠三角地區禁止新、擴建燃煤燃油火電機組和企業自備電站;推進全省服役到期或服役時間較長及位于城市建成區的燃煤電廠優化整合和淘汰,整合淘汰電廠釋放出的發電指標相應調整到粵東、粵西地區使用;各地要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嚴厲查處禁燃區內違法銷售、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行為,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高污染鍋爐淘汰工作。
  責任單位:省環境保護廳、發展改革委、質監局、工商局牽頭。
  (三)嚴格控制石油焦使用。全省范圍內禁止新建(含擴建、技改)以石油焦為燃料的項目;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石油焦;禁止進口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石油焦。
  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廳和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牽頭,省商務廳、工商局、質監局配合。
  (四)強化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廣州、佛山、東莞、中山、潮州等重點城市應全面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大力推進石化、家具、印刷等13個揮發性有機物重點行業整治,對其他行業涉及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工序也要進行整治;全面完成省級和市級揮發性有機物重點企業綜合治理;強化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油氣回收治理和監管;推進揮發性有機物與氮氧化物協同減排,開展珠三角區域秋季臭氧削峰專項行動。
  責任單位: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質監局、新聞出版廣電局配合。
  (五)加強高排放行業環境監管。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10萬千瓦及以上現役煤電機組超低排放改造,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電廠不能安排發電、不能并網;大力推進陶瓷、玻璃等重點行業大氣污染物提標減排,進一步推動企業升級改造;加大電廠、石化、鋼鐵、水泥、陶瓷、玻璃等高排放行業和國控、省控等重點企業的監管執法力度,實行24小時在線監控,明確排污不達標企業最后達標時限,到期不達標的堅決依法關停;嚴厲打擊偷排、造假行為,嚴格落實失信企業聯合懲戒,及時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平臺系統(廣東)公示環境違法企業違法失信信息,并在媒體曝光。
  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工商局配合。
  二、移動源治理
  (六)加快推廣新能源汽車。推廣使用電動汽車,加快充電樁建設,深圳市要在2017年實現公交純電動化,2020年實現出租車(含網約車)純電動化;廣州、佛山市2017年起更新或新增的公交車應全面實現純電動化,力爭2020年底實現公交純電動化;珠三角其他城市更新或新增的公交車中,純電動公交車比例不低于90%;從2016年起,珠三角地區更新或新增的出租車中,純電動出租車比例不得低于70%且逐年提高5個百分點,其余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車,不得使用燃油車。采取財政補貼等方式,鼓勵和支持我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各地要合理調控機動車保有量,嚴格網約車環境準入,開展中心城區、郊區、邊遠地區非電動公交車梯度淘汰工作。
  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公安廳、交通運輸廳、環境保護廳配合。
  (七)提前實施機動車國VI排放標準。加快車用成品油品質升級,比國家要求時間提前供應國VI車用汽、柴油,明確車用汽油蒸汽壓全年不得超過60千帕;珠三角地區提前實施機動車國VI排放標準。
  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公安廳、質監局配合。
  (八)構建城市綠色交通管理網絡。提升城市道路交通和停車系統智能化和精細化管理水平,優化交通結構,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實施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戰略,實現城市內外交通高效銜接,構筑市區微循環公交系統;規范和引導共享單車健康發展,提升城鄉步行系統可達性,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間。
  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公安廳配合。
  (九)大力打擊機動車環境違法行為。加大全省黃標車跨區域聯合闖限電子執法力度,全面完成黃標車淘汰任務;各地組織開展重型柴油車專項整治行動,通過視頻抓拍等措施加強對黑煙車的執法力度;各地可利用遙感監測等技術手段對機動車進行監督抽測,廣州、深圳、佛山和東莞等重點城市要率先示范開展固定垂直式遙感監測工作。
  責任單位:省公安廳、環境保護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配合。
  (十)大力推進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新生產和銷售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嚴格執行污染物階段性排放標準;全面規范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制定《廣東省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不達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須加裝或更換顆粒物捕捉器等污染控制裝置;施工單位應向主管部門和環保部門提供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清單,環保部門應建立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數據庫;各地要劃定低排放控制區,禁止駛入高排放車輛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加大對使用不達標非道路移動機械施工單位的處罰力度。
  責任單位: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廳、工商局、質監局配合。
  (十一)大力實施船舶污染治理。嚴格落實《廣東省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意見》,排放控制區內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按要求使用低硫燃油,其中2017年核心港口區域靠岸停泊的船舶應使用硫含量≤0.5%的燃油,內河及江海直達船舶應使用符合標準的普通柴油;加強對水上加油站及船用燃油銷售企業油品質量監督管理,嚴厲打擊加工、運輸、出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船用油品的違法行為;加快推進碼頭港口岸電建設。
  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廣東海事局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廳、海洋與漁業廳、工商局配合。
  三、面源治理
  (十二)全面加強揚塵污染控制。制定《廣東省揚塵控制管理辦法》等,推動制定揚塵控制地方性法規;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到2020年,珠三角城市群和粵東西北地區地級市中心城區裝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積比例達到15%以上,其他地區裝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積比例達到10%以上;城市建成區施工工地應安裝揚塵視頻監控設備,確保落實施工現場圍蔽、砂土覆蓋、路面硬化、灑水壓塵、車輛沖凈、場地綠化“六個100%”防塵措施,暫未施工裸露土地應由業主落實覆蓋或者綠化;城市道路機掃率達到85%以上,工地渣土和粉狀物料應實現封閉運輸并配備衛星定位裝置,組織開展泥頭車專項整治行動,規定運輸時間、規范運輸路線、優化裝卸流程,嚴格落實車輪車身沖洗和車廂全封閉等環保措施,減少道路揚塵;加大對未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單位的處罰力度。
  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公安廳、交通運輸廳、環境保護廳、法制辦配合。
  (十三)全面加強飲食油煙治理。城市建成區飲食服務業爐灶應使用燃氣、電等清潔能源;2017年底前所有排放油煙的餐飲企業和單位食堂應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設施,大型餐飲業戶加裝油煙在線監控監測設備,確保油煙凈化設施正常使用。
  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環境保護廳配合。
  (十四)全面禁止露天焚燒。建立縣(市、區)和鄉鎮政府目標管理責任制,依法處罰露天焚燒工業廢棄物、垃圾、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物質的違法行為;倡導“文明、綠色、環保”的節日活動和宗教活動,引導公眾自覺、主動減少煙花爆竹的燃放,推動文明敬香,建設生態寺院宮觀。
  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民族宗教委牽頭。
  四、污染天氣應對
  (十五)加強空氣質量預測研判。完善監測體系,加強預報預警能力建設,充分整合各方數據信息和研究資源,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高科技手段,提高對不利氣象條件預測的準確性,強化省市間、城市間、部門間的會商分析,完善專家指導機制,實現對城市空氣質量變化趨勢、污染天氣過程的科學研判。
  責任單位:省環境保護廳、氣象局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統計局配合。
  (十六)強化污染天氣應對措施。各地要完善污染天氣應對方案,對可能發生中度以上污染等級(環境空氣質量指數超過150)提前采取強化措施,通過增加灑水頻次、車輛限行、集中查處環保違法違規行為、查處露天焚燒行為、查處揚塵污染行為、重點監管不穩定達標企業、重點企業實施污染物限排、對超標排放企業依法實行最嚴處罰等,實現對污染態勢的提前防范和壓制。鼓勵各地引入高密度網格化監測技術,實現監測、預警、執法等精準監控,提高污染天氣應對能力。
  責任單位: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公安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農業廳配合。
  五、政府和部門責任
  (十七)壓實工作任務。上年未達標城市須于次年6月底前公布空氣質量達標規劃,明確達標期限和具體措施,達標期限不能遲于2020年。各地要堅持綠色發展,嚴格準入,控制增量,鐵腕治理,削減存量;全省空氣質量排名由季度公布調整為月度公布,并增加空氣質量變化程度排名;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要將重點任務逐級分解到縣(市、區),以及有關部門和重點企業,明確年度工作目標與任務;各地要加大執法督查力度,組織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質量監督等部門,建立動態督查清單,聯合開展“小散亂污”企業全面清查和取締專項行動;省有關部門要對職責范圍內工作任務分解細化,出臺經濟激勵政策,制訂專項落實方案,明確責任人;對執法不力、姑息縱容的,必須嚴肅追究。
  責任單位:省環境保護廳牽頭。
  (十八)強化公益宣傳和考核問責。加大環保公益廣告投放力度,引導群眾提高環保意識,減少生活污染,引導全社會參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強化對大氣污染防治年度實施方案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評估考核;開展重點城市大氣污染防治專項督查,對工作責任不落實、項目進度滯后、環境空氣質量改善未達到年度考核目標的地區和部門,按規定予以約談問責。
  責任單位:省環境保護廳牽頭。
(來源:廣東省省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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