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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總量控制新規發布 浙江將加強有機廢氣治理
聚光 發布時間:2018-06-12 聚光 來源: 聚光 瀏(liu)覽量:3150
  【中國環保在線 政策法規】日前,浙江省環保廳印發《關于做好揮發性有機物總量控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文件要求,加快推進VOCs污染 ,做好VOCs總量控制工作。通知還指出,要充分認識工作的重要意義,抓緊制定計劃,深化VOCs治理,切實加強VOCs污染的監測和監管。
關于征求《關于做好揮發性有機物總量控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加快推進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治理,確保完成國家下達的“十三五”VOCs總量減排目標,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十三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發〔2017〕19號)和《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十三五”規劃》(浙發改規劃〔2017〕250號),我廳起草了《關于做好揮發性有機物總量控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按照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關規定,現征求公眾意見。如有修改意見或建議,請于2017年6月12日前將意見反饋我廳。
  浙江省環境保護廳
  2017年6月2日
關于做好揮發性有機物總量控制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設區市環保局:
  為加快推進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治理,確保完成國家下達的“十三五”VOCs總量減排目標,切實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十三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發〔2017〕19號)和《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十三五”規劃》(浙發改規劃〔2017〕250號)等文件要求,現就做好VOCs總量控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實施VOCs總量控制的重要意義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省政府連續四年將霧霾治理列為十方面民生實事之一,有力保障了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實施。通過努力,我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水平明顯提高,空氣質量持續改善,經受住了G20峰會和世界互聯網大會等重大活動的檢驗,取得了重要成果。但是,相比于細顆粒物(PM2.5)等大氣污染物濃度持續下降,臭氧(O3)濃度呈逐年上升趨勢,已經成為夏秋季節影響我省空氣質量的主要污染物。VOCs是形成O3和PM2.5污染的重要前體物,是制約空氣質量的關鍵因素。“十三五”期間,國家把我省等16個省份納入了VOCs減排考核,各地要從完成國家約束性考核任務的政治高度、從順應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和人民群眾期盼的大局,充分認識VOCs總量控制和深化治理的重要意義,認真抓好工作落實。
  二、抓緊制定VOCs總量控制計劃
  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十三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的要求,各市要結合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在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推進總量控制,實施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計劃,大力推進VOCs重點減排工程實施,到2020年,全省VOCs排放量在2015年139.2萬噸的基礎上削減20%,其中重點工程減排量25.5萬噸。各地要制定實施重點行業、重點領域VOCs總量控制和削減計劃,將VOCs減排目標任務層層分解到下一級政府、重點行業和重點企業,明確VOCs治理和減排的工作責任,建立省、市、縣三級VOCs減排管理體系,突出重點工程減排,實行分區分類差別化管理,空氣質量改善任務重的地區承擔更多的減排任務。要建立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工業企業環境管理體系,落實持證和按證排污的法律責任,確保VOCs重點減排工程任務完成。
  三、大力推進VOCs深化治理
  各市要按照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十三五”規劃要求,深入開展VOCs污染治理,大力推進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VOCs綜合整治,石化和連續生產化工企業開展泄露檢測與修復(LDAR),實施“源頭削減、過程控制、末端治理”全過程防治措施,推動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和工藝技術升級,建立“一廠一策一檔”制度,重點推進16個省級涉氣重點區域和石化、包裝印刷、農藥、醫藥、合成樹脂、化纖、橡膠和塑料制品制造、工業涂裝、合成革、制鞋、紡織印染等行業VOCs治理。加快實施更嚴格的新車排放標準,強化在用車排放控制,繼續推進老舊車淘汰。全面提升燃油品質,加快實施國Ⅵ汽油標準。大力發展綠色交通,實施道路暢通工程,推進城市軌道和公共交通建設。推進原油成品油碼頭、運輸船舶、儲油庫和加油站的油氣回收治理。推進汽修行業VOCs治理,開展城市干洗業廢氣整治,加強城市餐飲服務業油煙治理。
  四、嚴格管控建設項目VOCs增量
  排放VOCs的新、改、擴建項目,必須按照“一流的設計、一流的設備、一流的治污、一流的管理”的原則進行建設。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削減替代制度,按照《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14﹞197號)和《浙江省工業污染防治“十三五”規劃》(浙環發〔2016〕46號)等相關規定,空氣質量未達到國家二級標準的杭州、寧波、溫州、湖州、嘉興、紹興、金華、衢州和臺州等市,建設項目新增VOCs排放量,實行區域內現役源2倍削減量替代,舟山和麗水實行1.5倍削減量替代。按照“以減量定增量”原則,結合地方制定的VOCs總量控制計劃,對VOCs指標實行動態管理,嚴格控制區域VOCs排放量。
  五、切實加強監測監管執法
  加快VOCs監測體系建設,全面開展環境空氣自動監測、實驗室分析能力、組分在線監測、執法裝備、監測監控平臺等VOCs監測監控預警體系建設,重點企業要安裝廠界和排放口VOCs在線監測系統,省級重點區域和其他重點整治園區要配置VOCs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形成點、線、面結合的VOCs監測監控體系。建立企業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和定期報告制度,加強信息公開。加大監管執法力度,落實企業治理主體責任,加快實施涉VOCs工業企業排污許可制,加強VOCs排污收費,嚴格執行相關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對重點企業開展VOCs監督性監測,加大監測頻次,推進VOCs有組織、無組織達標排放和總量控制。建立“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后果嚴懲”機制,開展VOCs專項執法行動,嚴厲打擊各類環境違法行為。
浙江省環境保護廳
2017年6月日
(來源:北極星VOCs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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