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水環境保護條例落地在即 明確水域管理主體責任
發布時間:2018-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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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浙江金華首部地方性法規,首批法規項目的選定尤為重要。在廣泛征集立法項目的基礎上,金華人大常委會將市民熱切關注的金華市水環境保護條例作為首批地方性實體法規,納入立法計劃。值得注意的是,該條例還將金華“五水共治”實踐中形成的“河長制”提煉上升為“水域管理責任人制度”,對責任人的職責作了原則性規定,同時授權市政府制定實施細則。
浙江金華日前正式公布了《金華市水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為當地首次行使地方立法權之后制定的第一部實體地方性法規,《條例》將于3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分6章50條,主要包括強化政府主體責任、劃清部門企業公眾責任義務、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監管、明確水域管理責任人員責任和實現法律責任有所創設突破等五大亮點。
金華市環保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水環境問題往往是“污染在水中、根子在岸上、關鍵在人上”,《條例》正是針對水污染防治的這一關鍵點,對現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了補充完善和創設突破,將為金華治水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亮點1
強化政府主體責任,形成全流域治水局面
金華境內河流眾多,河網密布,流域面積廣,且處于錢塘江、浦陽江、甌江等河流上游地區,區域環境敏感,水環境保護責任非常重大。
金華市“五水共治”辦公室常務副主任朱恒錢說,通過深入開展“五水共治”,2016年,全市11個國家考核斷面、16個省控斷面、10個市界出境斷面、20個縣市交接斷面、8個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均在I類—Ⅲ類之間,實現了5個100%達標; 42個地表水市控以上斷面中有41個達到Ⅲ類以上,水環境質量提升實現了歷史性突破。
盡管金華的水污染防治效果顯著,但仍存在一些問題。比如金華全市涉及的上下游河流關系多達16組,以金華江為例,干流源頭在金華境內的磐安縣,依次流經境內東陽市、義烏市、金東區、婺城區后,在蘭溪市匯入蘭江,其間還有支流在兩地間多次穿插、雙方互為上下游的情況,所以常常存在下游埋怨上游治水控污不力導致下游治水壓力過重,進而互相推諉、形成治水“盲區”等情況。
為彌補制度機制設計中的缺陷,強化全流域治水的責任擔當,調動全流域治水的積極性,《條例》第4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加大對水環境保護的財政投入,建立健全水環境保護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水環境保護工作情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本轄區內水環境保護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水環境保護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同時,《條例》還明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本行政區域水環境保護年度考核,建立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以及有關生態保護區區域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以及以跨縣(市、區)河流交界斷面、市界出境斷面出水水質達標和改善為標準的流域水質考核獎懲制度。
亮點2
細化部門、企業、公眾責任義務,督促全社會參與
“治水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多個部門。部門之間能否高效溝通、通力合作,決定了治水的成效。”朱恒錢說,雖然近幾年金華形成了全民治水的良好局面,但部門之間相互推諉的現象仍有發生。比如一家違法違規的河道采砂場,國土、水利、環保、公安、市場監管等多個部門都有監管職責,很容易出現多頭管理造成的部門之間相互推諉情況。
為此,《條例》從法律法規層面進一步細化了政府有關部門在水環境保護工作中的職責分工。其中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水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統一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和考核評價,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統稱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情況實施監督管理;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地下水環境保護的監測管理,監督、監測、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和污染;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管理和截污納管指導工作,落實城市黑臭水體的治理;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資源保護的監督管理,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入河排污口設置的監督管理;漁業、農業、林業、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公安、城鄉規劃、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以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依法履行職責。
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既是水環境污染的受害者,又是水環境污染的生產者,所以《條例》以強制或鼓勵的形式,要求企事業單位與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到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并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并有權對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舉報查實的給予獎勵。
亮點3
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監管,完善“排清毒”系統
城鎮水污染治理的關鍵是管網建設和雨污分流。金華屬于南方雨水偏多城市,雨污合流排水系統并不適用,因此“五水共治”以來,共建設了污水管網近2000公里,提標改造管網630多公里,雨污分流改造720余公里,新擴建污水處理廠16座,新增污水處理能力42.8萬噸/日。
“盡管如此,如果遇到多年一遇的持續強降雨,雨水有時還會涌入到污水管道,污水處理廠根本容納不了。” 朱恒錢說,因此城鎮截污納管和污水廠提標改造的力度還要進一步加大。
針對這一情況,《條例》第20條—25條對城鎮、工業集聚區、農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作了詳細規定,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截污納管工作,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以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城鎮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生活污水、工業污水應當納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保障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確保出水水質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相關排放標準”。
朱恒錢指出,雖然金華已有3607個行政村基本完成了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設,4369個村實行了村垃圾分類減量,但仍存在基礎相對薄弱、歷史欠賬較多、資金投入不足、運營監管難度大等問題。為了保證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和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真正發揮作用,《條例》規定,市、縣(市、區)政府還應當對農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給予財政補助和支持,并由縣(市、區)住建部門或者縣(市、區)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負責運營監管。
亮點4
明確水域管理者責任,深化“河長制”管理
2016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明確在未來兩年內將全面建立“河長制”。
“其實我市從2013年7月就率先實行了‘河長制’,主要支流、河道河流已經包河到人,做到了全覆蓋、無遺漏。”朱恒錢說,這次《條例》將金華“五水共治”實踐中形成的“河長制”提升為“水域管理責任人制度”,針對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漏洞進行了進一步的補充完善,賦予了“河長”更加明確的工作職責和權利義務。
如《條例》規定:“水環境保護實行水域管理責任人制度。水域管理責任人應當牽頭組織開展河流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多部門的協調聯動機制,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排污口治理、疏浚清淤、保潔綠化、生態修復等綜合治理工作,并對責任水域水環境質量考核結果負責。”
同時,《條例》還進一步明確了基于“河長制”的“網格水環境監管體系”,強調“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市、縣、鄉、村四級網格水環境監管體系,確定重點監管對象,劃分監管等級,健全監管檔案,采取差別化監管措施,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水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亮點5
加大法律懲處力度,對環境違法行為“零容忍”
金華市環保局副局長王琳說,“五水共治”以來,金華共立案查處環境違法案件 5268 件,罰款近 2.6 億元,行政拘留 437人,刑事拘留 444人。
據悉,為了堅持對環境違法行為的“零容忍”,《條例》按照浙江省人大“不重復上位法已有規定”的要求,根據地方立法權限,對法律責任進行了適當的創設突破,力爭做到從高、從嚴、從重、從快查處各類環境違法行為。
如對排污口未按規定設立標志牌的行為,在第43條中創設“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對畜禽養殖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從事畜禽養殖活動的行為,在第44條中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重點流域干流河道內采砂,由水利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并處沒收作業設施設備;實施河(航)道疏浚、清障清淤的單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下游水體污染,由水利部門、交通部門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等。
《條例》還規定,排污單位向水體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并被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依法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此外,《條例》還對環境信用、查封扣押、停水停電等水環境保護懲戒措施做出了詳細規定。如建立排污單位環保誠信檔案,相關信息納入社會征信體系,并作為有關部門實施信用聯合獎懲的重要依據;排污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水污染的,環保部門可依法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排污單位拒不履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環保部門依法做出的責令改正決定而繼續違法生產經營的,政府可以做出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單位提供生產用水、用電的決定。 (記者 晏利揚)(來源:中國環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