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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條干貨看“土十條”重點 為土壤防治保駕護航
聚光 發(fa)布時間:2017-06-08 聚光 來源: 聚光 瀏覽量:1573
         5月31日,國務院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計劃》不僅提出防治硬措施,還給出了任務時間表,重點防治土壤污染,加強生態保護和修復。土地污染如何防治?一起來看看其中的重點。  
  李克強總理在2016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深入實施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加強生態保護和修復。總理強調“我們要持之以恒,建設天藍、地綠、水清的美麗中國”。
        近日,國務院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計劃》不僅提出防治硬措施,還給出了任務時間表。土地污染如何防治?“土十條”27條干貨,帶你一起看重點。  
  土地防治的主要指標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0%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  
  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  
  27條(tiao)措(cuo)施干貨(huo)帶你(ni)看重點(dian)  
  (一)深入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調查  

  2018年底前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  
  2020年底前掌握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中的污染地塊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  
  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制度,每10年開展1次。
  (二)建設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  
  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點位設置,建成國家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  
  2020年底前,實現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所有縣(市、區)全覆蓋。  
  (三)提升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構建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力爭2018年底前完成;  
  加強數據共享,編制資源共享目錄,明確共享權限和方式。 
  (四)加快推進立法進程
  2016年底前,完成農藥管理條例修訂工作,發布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
  2017年底前,出臺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等部門規章;
  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體系基本建立。
  (五)系統構建標準體系
  2017年底前,發布農用地、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各地可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六)全面強化監管執法
  充分利用環境監管網格,加強土壤環境日常監管執法。
  嚴厲打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
  開展重點行業企業專項環境執法。
  對全國環境執法人員每3年開展1輪土壤污染防治專業技術培訓。
  (七)劃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
  按污染程度將農用地劃為三個類別,未污染和輕微污染的劃為優先保護類,輕度和中度污染的劃為安全利用類,重度污染的劃為嚴格管控類;
  2017年底前,發布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技術指南;
  逐步建立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分類清單,2020年底前完成。
  (八)切實加大保護力度
  各地要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占用;
  嚴格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  
  (九)著力推進安全利用  
  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 
  2017年底前,出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術指南;  
  到2020年,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實現安全利用的面積達到4000萬畝。  
  (十)全面落實嚴格管控  
  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  
  研究將嚴格管控類耕地納入國家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實施范圍,制定實施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計劃;
      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面積力爭達到2000萬畝。  
  (十一)加強林地草地園地土壤環境管理  
  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
       加強對重度污染林地、園地產出食用農(林)產品質量檢測,發現超標的,要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  
  (十二)明確管理要求  
  2016年底前,發布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規定。 
  自2017年起,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企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已經收回的,由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開展調查評估。 
  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向所在地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自2017年起,各地要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情況,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來源: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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