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思維規范新生態 “兩會時間”再議環保法治
發布時間:2017-03-03
來源:
瀏覽量:3252
全國“兩會”大幕開啟,法律議題熱度躥升。某權威網站開展的一項全國“兩會”關鍵詞網絡調查中,司法改革以近3倍的票數遙遙領先排名第二的關鍵詞。
一項數據顯示,政協十二屆二次會議和三次會議之間,政協委員、政協各參加單位和各專門委員會圍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提出提案808件,占全部提案的13.2%。
除了司法體制自身的改革之外,更多運用法治思維進行社會治理、經濟調控的思路在此次全國“兩會”中得到彰顯。公開資料顯示,除了民生、依法行政等傳統議題外,互聯網經濟規制及法治保障生態,成為全國“兩會”法律議題亮點。
互聯網經濟發展需要法律規制
網絡約租車發展對傳統出租車行業的沖擊,互聯網金融創新帶來的新型欺詐,眾籌模式普及需要完善的信用體系,電子商務和寄遞物流業躥紅引發的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個人信息安全等等,都提出了法律規制新課題。”全國政協社法委和民革中央擬提交的一份集體提案中寫到。
這份提案名為《關于完善互聯網經濟法律規制的建議》,“2015年12月,全國政協副主席、民革中央常務副主席齊續春帶隊到國家網信辦調研,了解到互聯網經濟法律規制有待完善的問題,于是兩家單位組成聯合調研團隊,并引入騰訊研究院的力量,形成了這份提案。”民革中央調研部相關人士如是說道。
提案對現狀的描述頗為尖銳。其中提到,互聯網經濟的法律規制滯后發展。這種情況在客觀上看,是由于立法本身的滯后性;但更重要的原因是在主觀上,互聯網經濟的創新性必然會動“別人的奶酪”,導致利益格局變化。
其認為,“目前,傳統監管體制、傳統監管思維、傳統利益格局導致與互聯網經濟發展相關的立法非常困難,阻力重重。”
在具體的法律案建議上,全國政協社法委和民革中央建議盡快出臺《國家網絡安全戰略》,強化網絡安全頂層設計,制定互聯網安全立法整體規劃并盡快實施;在互聯網安全立法中建立與我國互聯網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制定政府公共數據開放相關立法及政策,促進公私合作,促進大數據技術應用,促進大數據產業發展及信息化建設。
2月底的一次公開場合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科技政策所所長王毅透露,慈善法草案將在全國“兩會”上進行討論。這是近年來少有的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討論的法律案。
其中亦涉及互聯網慈善規制問題。“《慈善法(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將慈善組織開展互聯網募捐時發布募捐信息的平臺限制在民政部門統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本意雖好,對平臺加以規范。但這種限制性規定無法起到減少互聯網詐捐的效果。”一位開展互聯網募捐的公益界人士說。
“現階段,除了慈善信息平臺外,社會上也形成了一些較大的民間互聯網慈善募捐平臺,比如騰訊、阿里巴巴、螞蟻金服和新浪微公益等公益平臺。”上述人士說。
“如果貿然加以限制,要求慈善組織必須在慈善信息平臺上發布募捐信息,恐對那些發展迅速、最有活力、正在有效發揮積極作用的民間互聯網慈善募捐平臺產生負面影響。”他說。
環境保護法(fa)治新路徑(jing)
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金杜(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吳青今年仍然帶來了環保立法的議案和建議。2013年環保法修訂啟動后,吳青曾列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參加專家評估會,她多次提出了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應承擔責任,必要時應引咎辭職的意見。
吳青介紹,她今年將提交一份關于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補償法》的議案,其甚至隨議案提交了一份法律案的建議稿。
2015年9月,國務院發布了《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要求探索建立多元化補償機制,逐步增加對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完善生態保護成效與資金分配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
比如,跨界流域污染問題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流域上游為保證對下游的供水水質和水量,喪失了許多發展的機會,上游地區的發展空間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為協調流域上下游各地區的生存權和發展權,促進流域和諧發展,建立全國跨界流域生態補償機制十分有必要。”吳青認為。
吳青還認為,應該加強對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的行政執法監管。“這是‘十三五’規劃提出的建立‘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任務的重要環節。加強這項工作,有助于形成政府、企業、公眾共同監督和制約的環境治理體系。”她認為。
對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制不僅包括立法工作,同樣是正在進行的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十八屆四中全會后,檢察機關開始試點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最高檢察院3月1日發布,試點地區中共發現公益訴訟案件線索703件,提起公益訴訟案件12件。這些線索中,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450件,已提起的公益訴訟則絕大多數為環保案件。
2月29日,最高法院也發布了《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案件試點工作實施辦法》,對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的案件范圍、案件管轄、審理規則等作了具體規定。
“2015年,我國的公益訴訟制度建設有了更多的進步。”中國案例法學研究會秘書長李軒介紹說,“但地方法院、檢察院在進行公益訴訟試點,應避免追求司法政績的傾向,避免‘初期創新沖動’,防止司法機關開展作秀式公益訴訟。”(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